工伤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前发放。在特定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有权对工伤待遇预付。
一、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有权对工伤待遇预付:
(1) 职工遭受工伤,可能造成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职工遭受工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因鉴定机构的原因,鉴定日期延期的;
(3)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且企业不能预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4) 工伤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企业不能及时按月支付工伤待遇的。
二、额度
工伤待遇预付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工伤待遇的3个月。如果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治疗时间较长,经申请并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可以预付超过3个月的工伤待遇。
三、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预付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工伤认定书;
(3) 医疗诊断证明书;
4) 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伤保险基金会将预付款汇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指定的账户。
五、结算
工伤待遇预付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结算。结算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待遇预付凭证;
(2)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凭证。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工伤职工实际已领取的工伤待遇,核算预付金额是否多付或者少付。多付的应当退回工伤保险基金,少付的应当及时补发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如有法律疑问可直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
本文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内容仅供参考,若有错误请与本站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