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是一种严重的疾病,但并不意味着患者不能继续劳动和赚钱。根据中国法律,尿毒症患者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因此,尿毒症患者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歧视和限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如果尿毒症患者需要特殊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
同时,尿毒症患者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自身身体状况,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劳动纪律。如果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某些工作,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寻求合理的工作安排。
综上所述,尿毒症患者在劳动和赚钱方面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合理的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安全设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参加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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