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指由一方(居间人)为促成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供信息、协助、促进等服务,收取报酬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的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其本身并不成为买卖双方之一,因此居间合同并不具备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居间人可以提供房屋信息、协助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等服务,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并不等同于出卖人或买受人的义务和权利。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居间合同并不具备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居间人是指为促成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供信息、协助、促进等服务,收取报酬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的人。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侵犯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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