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失信人在房屋买卖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利益。”失信人在房屋买卖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公平原则等确定。”失信人在房屋买卖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失信人可以进行房屋买卖,但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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