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监察大队收费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人认为,收取费用可以提高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因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本应由政府出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得收取费用。而劳动监察大队作为行政机关,其工作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因此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这意味着,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应由国家出资,而不应该通过收取费用来维持运转。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大队不应该收取费用。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收费的情况,应该及时纠正,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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