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现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了违法的劳动行为,请求仲裁委员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了以下违法劳动行为: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2.公司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我提供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劳动行为。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是公司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给予公正的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我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带薪年假。同时,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因生产特点和工作安排不能实行本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感谢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我的申请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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