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二)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裁决结果和理由;
(四)裁决书签发日期;
(五)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和仲裁员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书应当载明: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判决结果和理由;
(五)判决书签发日期;
(六)审判人员的姓名和审判员的签名。
可以看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规定与民事诉讼判决书的规定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判决书的内容,依法进行执行。
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意味着劳动仲裁裁决书具有执行力。
因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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