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本人系被告,系XXXXXXXXX小区XX幢XX号房的业主,本人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XXXX元,其中首付款为XXXX元,剩余款项按揭贷款,本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XXXX元,剩余款项按揭贷款未到期,本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人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成立,应当依法登记。”本人已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证明本人已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原告无权要求本人退还该房屋。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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