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一般不需要交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的规定,以下两项除外:
一、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经济补偿金超过1个月工资的部分;
2. 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15年,经济补偿金超过2个月工资的部分;
3. 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经济补偿金超过3个月工资的部分;
4. 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经济补偿金超过4个月工资的部分;
5. 工作年限25年以上,经济补偿金超过5个月工资的部分。
二、一次性补助费
由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助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 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
2. 生育补助费,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
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次性不超过9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鉴定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费用一般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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