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预告登记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买卖预告,以保障其权益的一种登记行为。
房屋买卖预告登记是一种物权保护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买卖预告。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内,任何第三人不得在该房屋上设立优先权或者其他权利。
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书。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买受人在合同成立前取得的抵押权、留置权等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前,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买卖预告。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内,任何第三人不得在该不动产上设立优先权或者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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