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内容,后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想要跟原来的公司有任何的牵连,但他们也想起了自己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已经履行脱密期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吗?下面将为您解答,今天整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分享给大家,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平台会有专属法律助手在线协助,尽量详细描述问题,精准匹配在线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一、已经履行脱密期还需履行竞业限制吗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两者是否可以重复履行,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二者选其一。
尽管脱密期约定的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竞业限制是属于后劳动合同义务,从事履行劳动合同的先后义务角度讲并不会产生矛盾。但是设定脱密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脱密措施,既然已经脱密了,那何必要再进一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呢?另一方面,竞业限制期限可远远长于脱密期的时间(最长可达二年),因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完全有时间、有条件采取充分的脱密措施,而无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前履行脱密期(只需履行30天的预告解除期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约定脱密期又约定竞业限制期,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是对劳动者的双重限制,显失公平。脱密期时间较短,用人单位无需在此期间给予劳动者额外支付补偿,而竞业限制期限更长,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约定脱密期还是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从适用对象上来看,设定脱密期和竞业限制的对象基本一致,即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要遵守竞业限制
要遵循。
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和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双方互负义务,应当同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在职期间可以履行吗
可以,双方协商清楚即可。
1、虽《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对竞业限制补偿支付时间规定明确,即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年内)按月支付。但该条不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是倡导性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时间节点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约定在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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