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中的伤害不能称为工伤,只能称为人身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人身伤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务提供期间,因第三方行为造成劳务提供方损害的,劳务提供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劳务提供方赔偿。在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内容仅供参考,若有错误请与本站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