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过时,他们将失去胜诉权。
2、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和证据清单。
4、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时,还应附以下材料: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应当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期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
如果真的很难写仲裁申请,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在笔录中,并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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