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公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注:本单位无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
(三)交通费、住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用
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由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辅助器具费用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害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注:停工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当地停工期的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确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一)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残疾评估后需要护理的,不能完全照顾自己,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筹规划;大部分生活都不能照顾好自己,统筹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有些生活不能照顾自己,统筹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八)伤残补贴
一级至四级残疾治疗标准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我的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我的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我的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残疾津贴=我的工资#215;90%
2、二级残疾津贴=我的工资#215;85%
3、三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215;80%
4、四级残疾津贴=我的工资#215;75%
(注: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五级、六级残疾治疗标准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1、五级残疾补助金=我的工资;18个月
2、六级残疾补助金=我的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残疾津贴=我的工资#215;70%
2、六级残疾津贴=我的工资#215;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级至10级残疾治疗标准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1、7级残疾=我的工资#215;13个月
2、八级残疾=我的工资#215;11个月
3、九级残疾=我的工资#215;9个月
4、十级残疾=我的工资#215;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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