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是一种常见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身体状况较差,对体力劳动的耐受能力也较低。那么,肺癌晚期患者是否能从事体力劳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者劳动方式:(一)患有疾病或者残疾,但是仍然能够从事轻重适宜的工作或者劳动的;(二)孕期和哺乳期。”
由此可见,肺癌晚期患者如果还能够从事轻重适宜的工作或者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者劳动方式。但如果患者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承受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则不得强迫其从事该类工作或者劳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从事不符合其健康条件的劳动的,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肺癌晚期患者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或者劳动方式,不得要求其从事不符合其健康条件的劳动,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肺癌晚期患者能否从事体力劳动需要根据其身体状况来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或者劳动方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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