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是否必须设定金?这是很多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会遇到的问题。
答案是,可以不设定金。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合同的内容、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不设定金,但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他主要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不设定金,那么在房屋过户时,过户部门会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过户的依据。因此,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对房屋的价格有一个共识。
以上是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对房屋买卖可以不设定金的问题进行的解答。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等条款。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合同的内容、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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