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一些劳动者就跟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相关的协议,竞业限制不仅是对员工离职后的约束,在职期间劳动者一样是要遵循竞业限制协议,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执行。那么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怎么定?下面将为您解答,今天整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分享给大家,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平台会有专属法律助手在线协助,尽量详细描述问题,精准匹配在线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一、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怎么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就可认定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怎么认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核心要素是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而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说劳动者的就业行为是否构成竞业行为)经常会成为竞业限制类案件的庭审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竞业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究竟如何确定竞业范围成为一大难点,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员和法官多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之间的经营业务是否重合
营业执照信息通常都会成为仲裁、诉讼中的证据,通过比较两家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可以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登记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而且登记类别是工商局划分的大类,因此,仅仅参考营业执照信息不一定具有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竞争关系既包括同一行业的横向竞争,也包括上下游间的纵向竞争。即使两家用人单位之间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不重合,也只是说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横向竞争,但实际有可能存在纵向竞争的情形,这也是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需要重点挖掘证据材料。
(二)劳动者从事的具体业务
我国目前的企业规模迅速膨胀,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屡见不鲜。以整个企业组织的经营范围作为竞业限制的范围未免有失妥当,经常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为是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因此,竞业限制应限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专门业务,不包含劳动者未接触的部分,更不能扩大到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范围。
三、竞业限制违背怎么赔偿
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怎么定相关法律知识整理内容分享,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竞业限制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而竞业限制只适用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离职后,要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若您的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您可直接提问描述自身详细情况,平台严选专业律师为您实时在线解答。本站提供专业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者极速电话咨询律师服务,对应您的需求,将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本文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内容仅供参考,若有错误请与本站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