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工伤认定已经四个月没有下降,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你也可以先咨询工伤管理部门,找出原因。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拒绝接受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四)医疗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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