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铁路上工作受伤,停工留薪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确定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但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并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和福利在停工期间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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