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满18女生自愿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和未满18女生自愿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

自愿与未满18名女孩发生关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视情况而定:

1、假如是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管是否自愿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2、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3、若双方有教育、监护等关系,则构成犯罪。

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涉嫌强奸。14岁以下的人属于男孩,构成猥亵儿童罪。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如果是女孩,她们将被怀疑强奸,如果是男孩,她们将被怀疑猥亵儿童。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惩罚自己的性自主权,因此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体通常是男性。教唆和帮助男性强奸妇女的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的共犯。强奸的客观行为是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的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应结合性关系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的抵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素。对于一些因威胁、恐惧等原因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受害妇女,也应被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与不负责任的妇女(如愚蠢的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她们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妇女罪,因为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或强迫受害妇女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可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受害妇女的犯罪分子威胁、恐吓、精神强迫,迫使妇女模范,不敢抗拒手段。以杀害受害人或者伤害受害人的亲属为威胁;以揭露受害人隐私的威胁;利用权力、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妇女孤立的环境。“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不觉、不可抗拒,如虚假治疗妇女;利用妇女生病、睡觉的机会通奸;醉酒、麻醉后通奸等。根据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中国刑法规定,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也构成犯罪,或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行为人不能报告侥幸心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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