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工伤医疗期间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工伤医疗期结束。因此,在工伤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不需要续签,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4)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相关延伸】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什么样的工资福利?(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登记费、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70%给予住院食品补贴。经批准转到统筹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3、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他们将享受停止工作和留薪的待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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