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逮捕人。但公安机关在不同地方实施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异地逮捕警察的程序如下:
1、传唤、拘留、执行人员应当持有传唤证书、拘留证书、案件处理合作函和工作证书,联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合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传唤、拘留嫌疑人到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嫌疑人的住所;
2、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合作函、工作证,联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派人协助执行;
3、异地公安机关委托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合作函送达合作地公安机关。
已决定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拘留证明或者逮捕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逮捕。
合作地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件及时解释,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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