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的一种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同意提前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开庭。
但是,在提前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已经签署了仲裁庭审程序的协议书。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完成上述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能提前开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提前开庭之前,必须要进行调解或者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足以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能提前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成,并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调解或者仲裁裁决。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因此,提前开庭的具体时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在双方当事人完成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签署仲裁庭审程序的协议书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开庭。但是,在提前开庭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进行调解或者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提前开庭的具体时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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