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延长期限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
也就是说,仲裁劳动关系是有时限的,仲裁机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做出仲裁裁决。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则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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