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能要回押金吗?这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在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很多公司都要求员工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以保证员工在离职时能够如实交代工作情况或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但是,当员工离职后,公司却不愿意返还押金,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但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二倍。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者的工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经济补偿金等给付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拖欠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工资的,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二倍;(二)拖欠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工资的,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三倍;(三)拖欠三个月以上工资的,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四倍。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押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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