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通常会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以表明其对该房屋的购买意愿。但是,定金的收取与返还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首先,定金的收取应当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卖方不得强制要求买方支付定金。其次,定金金额应当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
如果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支付了定金,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卖方应当返还双倍定金。如果是卖方违约导致交易未能完成,卖方应当返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买方违约导致交易未能完成,卖方可以不返还定金。
最后,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卖方不得再要求买方支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如果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后反悔,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已经收受的定金,并支付与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相同数额的赔偿金;如果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卖方可以扣除已经收受的定金,合同解除后,买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定金,并支付与卖方已经支付的定金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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