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

民事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是指在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案件中,律师收取的费用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律师费用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合理的律师费用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关于民事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的问题接下来本文为您解答,内容仅供参考!法律事务需要专业知识,不要犹豫,与我们的律师团队联系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民事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

民事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

民事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部分不超过4%;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部分不超过3%;

3.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部分不超过2%;

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部分不超过1.2%;

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部分不超过0.7%;

6.5000万元以上 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起诉债务人由哪个法院管辖

起诉债务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所以借款纠纷案件诉讼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除去案件受理费外,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一)其收费标准如下:

1、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折价,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较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缴纳100元。

执行次债务人债权程序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第13条指出:“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第三,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民法典》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民法典》以前的理论,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所谓“入库规则”。既然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入库”,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入库,只是增加债务人的资力。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依然有以下几种方法补救:

1.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2.让债务人继续还款。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钱。

3.要求保证人还款。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规定了保证人。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间的,如果保证人资源还款的话,债权人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债务人自愿还款一样,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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